号: 003147542/201912-00264 信息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2020-04-01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失效

黄山市徽州区区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12月)

发布时间:2019-12-31 08:54 信息来源:徽州区发改委 阅读次数: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法院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 2812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皖价费〔200441号、皖价费〔200665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办公室黄山管理处

三、公安部门

3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公安分局交警队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9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5

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每平方米51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6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24-36/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标准的2倍缴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7

不动产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人民防空办)

8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徽州区政府政函[2017]2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用水0.85/立方米,非居民1.20/立方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

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市政府黄政[2009]2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

六、交通运输部门

10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交通部门

七、农业农村部门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区渔业主管部门

八、水利部门

12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黄价字[2004]76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水利局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区水利局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黄价字[2016]85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15

药品注册费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药品注册加急费

(▲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

药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16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52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100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6120号、皖价费函〔201718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十、仲裁部门

17

仲裁费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1019

仲裁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仲裁机构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区林业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152241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区林业局

四、区税务局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区税务局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区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

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区税务局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电视机13/台、电冰箱12/台、洗衣机7/台、房间空调器7/台、微型计算机10/

黄山海关、区税务局

8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区税务局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4.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前置服务项目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黄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2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出具房屋改建设计图纸和结构安全认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房屋改建设计图纸和结构安全认定报告

房屋改建设计图纸和结构安全认定报告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3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第8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资质的单位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附件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12条、第13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1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第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修改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九条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规划修改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0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2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

1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7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14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29条、第30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16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7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入河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和审批。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

1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3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图纸审查资质的机构

1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2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建筑项目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1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2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18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四、区交通运输局

20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第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一)经公布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道路运输机构委托向社会提供营运客货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其他民用汽车整车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其出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结论。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定期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复核,并在《道路运输证》上予以注明。第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一)经公布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可以接受道路运输机构委托向社会提供营运客货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以及其他民用汽车整车修理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服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其出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结论。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通过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2

涉路施工审批

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

涉路施工活动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80号修订)第3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评级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区农业农村局

24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2条,《安徽省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细则》第三章第5条,《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15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

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

六、区水利局

25

取水许可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1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2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第4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8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19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

29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论证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非防洪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第5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

 

按照行业规范,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区林业局

3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7条第4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八、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33

放射诊疗许可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2

开展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4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辐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36

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

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开展水质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水质检测的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

九、区市场监管局

37

企业登记

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15条第4项、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2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企业法人进行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区应急管理局

38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22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报告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39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4条第1款、第5条第1款、第6条、第8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0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限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5条第1款、第19条第12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

非煤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7条、第10条第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7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进行预评价并出具报告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8条第1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15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条、第10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4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安全现状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33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9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8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经营、使用许可证领取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安全现状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安全评价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涉企保证金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投标人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交易文件约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受委托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中标人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供应商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交易文件约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采购机构或受委托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书面通知黄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

依法提出采购项目、进行采购的有关部门、采购机构或受委托单位。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黄建管[2017]5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黄公管[2017]45号)

凡中心城区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凡我市范围内交通、水利项目

①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控制价或合同价的5%缴存;②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部分按5%缴存,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5%缴存,最高缴存金额400万元。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6

工程质量

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承包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

发包人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7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海关加贸、监管等工作中依法收取的担保资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黄山海关

1.海关业务、办案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转税(罚没)、延期等业务手续,建立审批制度,设立台账,及时清理到期的资金,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和按时办理结转、延期或清退。

2.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和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凭当事人《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退款联、收款证明和业务部门转来的《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并进行账务处理。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退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超过3个月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负责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4.海关各类保证金应按海关税费资金管理,依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税收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5.海关税款类保证金、风险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代保管款专户核算管理,案件类保证金应纳入海关待结算款专户核算管理。不得挪用或横向拆借。

6.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

海关税款类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海关征税工作中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黄山海关

同上

同上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0

海关案件类

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海关保证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14303号)

海关稽查、缉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规收取的担保资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黄山海关

同上

同上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

海关取保

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保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走私犯罪嫌疑人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缉私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黄山海关

1、办案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2、办案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办案部门在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办案部门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收取项目

收取依据

收取范围对象

收取标准

征收

程序

返还

时间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2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201510月第二次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和保险经纪法人机构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和保险经纪法人机构按照规定将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自身银行账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有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