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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1 |
经济困难证明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2 |
经济困难证明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3 |
经济困难证明 |
刑事辩护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4 |
贫困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皖司通〔2015〕9号)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 |
否 |
5 |
经济困难证明 |
刑事代理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7 |
经济困难证明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予以记录、代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8 |
财产权利证明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产权登记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否 |
9 |
当地报纸刊登的丢失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启事复印件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补发 |
申请人提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
否 |
10 |
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申请人提供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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