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542/202602-00004 信息分类: 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6-02-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渠道

作者:徽州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02-12 15:01 信息来源:徽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徽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渠道

监督电话:0559-3511294

信函投诉: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86号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245900

电子邮箱:hzfg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