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行政强制执法依据、条件、程序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无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再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4.告知义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封存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 7.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措施的; 4、擅自扩大查封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的场所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否 |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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