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文件的制定,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及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一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而制定的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结合本县实际需对不特定当事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公告”或“通告”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歙县民政局”的名称。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草拟工作。涉及单项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主办科室牵头负责草拟。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充分征求局机关各科室的意见。
第十条 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抵触。
(二)是否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文字机构和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作出将草拟稿退回起草科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 超越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与本部门原有效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起草科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拟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办公室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直接修改。修改涉及具体业务工作的,应当征求草拟科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的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科室对办公室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领导决定或者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经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实施后,由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报送规范性送审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送审函、报告;
(二)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只需摘录名称及相应条款,规章以下的文件须有完整文本;
(五) 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 起草阶段的调研计划、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等记录;
(七) 起草部门集体研究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会议纪要;
(八) 其他需要的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逐条注明制定依据及说明。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印发时应在规范性文件右上角注明审查编号,同时由办公室按规定在歙县民政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内,由办公室报市法制办本案。未按规定经备案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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