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州区支农支小、个体工商户“白名单”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徽州区支农支小、个体工商户“白名单”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徽州区支农支小、个体工商户“白名单”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小微、涉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助力纾困发展,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在稳经济、保民生工作大局中的逆周期调解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安徽省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皖金〔2022〕45号)、《黄山市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黄政办〔2022〕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白名单”是指经区相关部门按照入选标准审核通过,向银行机构推送的制造、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商店、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
第三条 “白名单”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地原则。在徽州区注册登记、持续经营满1年。
(二)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诚实守信。持续正常经营,发展前景良好,重合同守信用。
第四条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部门按标准推荐,银行机构与担保公司独立贷(保)前尽调,应贷尽贷。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额度和期限由合作银行、区担保公司审核确定,应宽尽宽。
第六条 利(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0.6%/年,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LPR)的1.15倍。
第七条 “白名单”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推荐,区金融办、区工商联和区担保公司联合审查,区金融办每月10日前推送一次。推荐部门要加强企业走访调研,做好基础信息收集,如实评估推荐。区金融办、区工商联和区担保公司要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征信信息,客观评价入选“白名单”。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做好贷款发放尽职调查,全面审查贷款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尽力防范风险。
第八条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白名单”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由区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担保的,无须提供反担保物,风险补偿纳入“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体系,对区担保公司承担的40%部分,由区财政再承担10%。
第九条 因债务人违约,担保项目不能正常解除担保责任的,区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及时催收处置,追偿挽损。区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办法和区融资担保公司呆账核销办法作为本办法配套文件支持,未尽事宜按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第十条 “白名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诚信经营,如实申请,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担保贷款资金的,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政府优惠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30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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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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