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黄山市通鸿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黄山市通鸿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经对你单位提交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的审核:
1、你单位经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为:黄山市通鸿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置业大厦5楼40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004MA8Q686P29;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王永梅,其本人书面承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你单位的专职从业人员;
3、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胡琼、吴祺、江晓珊,其三人本人书面承诺为你单位的专职从业人员,经你单位自行评价认定三人均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4、你单位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以上符合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现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代理记账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 LJZ34100420***001。请你单位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批复。
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
2023年5月18日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