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财政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
徽州区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1 |
工程咨询 |
2024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
2024年8月至10月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
|
2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4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800余户,总体抽查比例为3%。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0月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
|
3 |
投资类企业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2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为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
|
4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9家,根据实际抽查基数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
|
5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抽取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
|
6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2024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发起,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4月至10月 |
依据《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
|
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
|
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
|
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
|
7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监管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8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8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许可条件的检查;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474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省农业农村厅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9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277家,按6%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农业农村厅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
|
10 |
农药生产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农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96家,按照6%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农业农村厅发起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6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12 |
旅行社 |
2024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旅行社(不含分支机构)约2000家,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 |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
13 |
成品油经营 |
2024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总队、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5000家成品油经营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超过3%。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登记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开展检查 |
|||||||||
|
1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
2024年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商务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各地根据实时数据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9月 |
|
|
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
|
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
|
15 |
燃气 |
2024年度全省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全省城市(县城)供气企业 |
省、市、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7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
|
16 |
税务重点稽查对象 |
2024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省级重点稽查对象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基数约220户,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17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18 |
统计调查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随机抽取15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20个投资项目和5家经营范围包含“调查”“信息咨询”等字样的法人单位。 |
2024年4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19 |
典当 |
2024年度典当行部门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检查;借贷款行为检查;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情况检查;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收当业务的检查;绝当物处置业务的检查;注册资本金情况的检查;无证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存续典当公司 |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195家(目前195家,2023典当年审结果公布后可能减少),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
20 |
商业保理 |
2024年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行为检查;融资行为检查;经营风险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外溢风险情况检查;持续经营情况检查。 |
全省存续商业保理公司 |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2家(法人机构18家,分支机构4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
21 |
特殊食品(药品) |
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0月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 |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
|
22 |
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 |
2024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4年8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
|
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
|
23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4年度全省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24 |
学科类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有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教育局牵头发起,同级民政、市场监管、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25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科技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科技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区级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科技经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26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93家,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家。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27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 |
2024年度体育类非学科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体育类非学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
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文旅体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不少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28 |
宾馆、旅店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市宾馆、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公安分局牵头发起,同级住建委、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委、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抽查,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29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 |
2024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进行抽取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
30 |
机动车检验 |
2023年机动车检验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
31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活动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区级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区级无监管权限 |
|
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
32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区、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
33 |
道路运输客运站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区级卫生健康委、区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34 |
班车客运 |
2024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区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发起,区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35 |
旅游客运 |
2024年度道路旅游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包车客运企业经营情况 |
在我区取得许可的旅游客运企业 |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 |
区交通运输局发起,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涉及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36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消防大队牵头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
|
37 |
非煤矿山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区应急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区级应急局牵头发起,区级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
|
自然资源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
|
38 |
工贸企业 |
2024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工贸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应急局牵头发起,区级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
|
39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4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区级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区级公安分局牵头发起,区级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40 |
危险化学品生产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局牵头发起,区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8%。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
|||||||||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
|
4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局牵头发起,区级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8%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
|
42 |
危险化学品使用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局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
|
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
|
43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4年度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市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4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2024年度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
|
45 |
营业性演出 |
2024年度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
46 |
艺术品经营 |
2024年度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市艺术品经营单位 |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
47 |
新车销售 |
2024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级商务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3%。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48 |
二手车市场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级商务局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3%。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49 |
报废机动车回收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商务局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0%比例进行抽取 |
2024年3月至10月 |
无监管对象 |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
|
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5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一般发卡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51 |
商业特许经营 |
2024年度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全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
|||||||||
|
52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4年度全市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区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林业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53 |
劳动用工 |
2024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存续企业 |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人社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8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5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2024年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指导。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管。 |
|||||||||
|
55 |
房地产开发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委(房管)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
|
56 |
物业服务 |
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 |
物业服务企业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委(房管)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
城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
|
57 |
房地产经纪 |
2024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委(房管)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
58 |
房地产估价 |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估计报告出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等事项的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委(房管)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
59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 |
区级住建委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国动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管 |
|||||||||
|
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
|
60 |
污水处理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污水流量计检定校 准情况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
|
61 |
ODS类企业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
62 |
民爆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区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区级无监管对象 |
|
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63 |
养老机构 |
2024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配合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7月至9月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
|
64 |
拍卖经营 |
2024年度拍卖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对拍卖企业经营权和拍卖师情况的检查 |
全市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
市、县级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市、县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按照实时数据确定,按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
|
65 |
公章刻制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区公章刻制企业 |
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公安分局牵头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企业数量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
|
66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发改委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
67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发改委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
68 |
互联网诊疗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诊疗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机构资质检查;人员资质检查;依法执业情况检查等。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卫生健康委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检查,使用药品情况检查 |
|||||||||
|
69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2024年度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住建委,同级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
实时在建工程项目数,小于1%(“根据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在库总数,20%) |
2024年4月至6月 |
我区无检查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
|
70 |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
2024年度住建部门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监督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委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检查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71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2024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3% |
2024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检查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72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2024年度预拌混凝土企业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2、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
预拌混凝土企业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态部门 |
区级住建局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预拌混凝土企业3%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
73 |
人力资源服务 |
202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人社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74 |
职业技能培训 |
202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人社局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75 |
高危险性 |
经营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体育行政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文旅体局牵头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76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行政部门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行政许可。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区体育局部门、消防部门。 |
区级体育局牵头发起,同级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市本级按照100%比例进行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
|
77 |
大型家居建材广场水效标识使用企业 |
全市水效标识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区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消防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
|
78 |
知识产权使用企业 |
全市知识产权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申请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全市知识产权使用企业 |
区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
|
79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区住建部门、水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水利管理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城市、县城供水企业数实时情况为基数,按照3%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80 |
代理记账 |
代理记账机构 |
财政部门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 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
代账机构 |
区级财政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级财政局牵头,区级人社局参与 |
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 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外) |
|||||||||
|
81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24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企业经营资质、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运输行为、车辆维修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及应急管理情况等。 |
在监管平台中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发起,区级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存在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
|||||||||
|
82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
|
2024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经营企业资质、运营协议执行情况、运营站场设置情况、乘客费用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在监管平台中公共汽车客运企业 |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交通运输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价格行为。 |
|||||||||
|
83 |
巡游出租车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经营企业资质、经营协议执行情况、出租汽车车辆情况、运营服务情况、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情况。 |
在监管平台中巡游出租车企业 |
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交通运输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84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2024年驾驶员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经营事项、教练员管理、公示事项、学员档案、教学车辆。 |
在监管平台中驾驶员培训机构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 |
|||||||||
|
85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备案事项、维修经营行为、质量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安全生产条件 |
在监管平台中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局发起,同级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
|
86 |
大型农药经营企业 |
全市农药经营企业的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经营台账监督检查,包括农药的采购、入库(数据上传)与销售台账、农药陈列与储存检查。 |
全市农药经营企业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87 |
小型农药经营户 |
小型农药经营主体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经营台账监督检查,包括农药的采购、入库(数据上传)与销售台账、农药陈列与储存检查。 |
小型农药经营户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局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参与 |
各区县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
88 |
兽药经营者 |
兽药经营者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兽药经营监督检查 |
全市兽药经营者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局发起,区级市场监管局参与 |
各区县抽查少于1家。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89 |
特殊污染源 |
2024年度特殊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特殊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特殊污染源 |
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分局发起、区市场监管局参与 |
市本级抽查比60%,区县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
90 |
新建设项目 |
2024年度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分局发起、区市场监管局参与 |
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
|
91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2024年度餐饮具集中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6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态环境检查 |
|||||||||
|
92 |
肥料经营企业 |
2024年度全市肥料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证是否符合要求;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肥料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全市肥料经营企业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93 |
小型肥料经营户 |
2024年度小型肥料经营主体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证是否符合要求;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是否相符;肥料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肥料农药经营户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
|
94 |
种子经营企业 |
2024年度种子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档案管理符合要求
|
种子经营企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发起,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
|
95 |
畜禽养殖 |
2024年度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畜禽养殖场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
按照该类型市场主体数量,1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9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
96 |
广告经营主体 |
2024年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9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抽查基数约13户,抽查2户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98 |
在用计量器具 |
2024年度在用计量器具使用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5%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99 |
计量单位使用企业 |
2024年度计量单位使用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100 |
定量包装商品企业 |
2024年度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101 |
能效标识企业 |
2024年度能效标识企业的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管部门配合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4月至10月 |
|
|
城管部门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
102 |
食盐销售企业 |
2024年度全市食盐批发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
食盐定点销售企业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起、县级经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局发起,同级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至10月 |
市级统一发起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销售企业的监管。 |
|||||||||
|
103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2024年度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 |
区级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10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水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104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2024年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联合抽查 |
司法部门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区级司法部门、人社部门 |
区级司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10月 |
|
|
人社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
105 |
公证机构 |
对公证机构的检查 |
司法部门 |
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 |
区级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司法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50%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106 |
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 |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联合检查 |
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 |
区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4年4月-10月 |
区级无检查权限 |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
|
107 |
建筑企业资质 |
2024年度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联合抽查 |
住建部门 |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合规情况及从业情况 |
建筑企业 |
区级住建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建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5%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
|
108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 |
2024年度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10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
10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2024年度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的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110 |
拖拉机驾驶培训企业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企业的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企业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111 |
限上餐饮企业 |
2024年度对线上餐饮企业的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是否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是否设置最低消费;是否明示促销活动内容,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者;是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 |
限上餐饮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
|
112 |
商业特许经营 |
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合规备案、备案时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是否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 |
区级商务部门、同级公安部门 |
区级商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3月-10月 |
|
|
公安部门 |
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构成合同诈骗或其他诈骗的,以及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依法处置 |
|||||||||
|
11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的检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企业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
114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运营许可证检查,对 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 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
|||||||||
|
115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2024年度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区级林业部门、同级住建部门 |
区级林业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5%比例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住建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
|
116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 |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的检查 |
教育部门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学生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 |
区级教育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教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学校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学生服质量监督检查 |
|||||||||
|
117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区级财政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118 |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 |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在建工程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
|
119 |
动物诊疗机构 |
对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120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
121 |
殡葬用品经营单位 |
对殡葬用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民政部门 |
对殡葬用品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
殡葬用品经营单位 |
区级民政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
|
122 |
殡葬服务单位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
对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检查 |
民政部门 |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 |
殡葬服务单位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 |
区级民政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5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
|
123 |
单采血浆站 |
对单采血浆站的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
单采血浆站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5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我区无监管对象 |
|
生态环境部门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 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
124 |
新文化娱乐相关行业 |
对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的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剧本杀娱乐经营场所 |
区级旅游和文化部门,同级公安部门 |
区级旅游和文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公安部门 |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
|||||||||
|
125 |
博物馆 |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
博物馆 |
区级旅游和文化部门,同级消防部门 |
区级旅游和文化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
|
126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的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
|
12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
城管部门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
区级城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城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10%进行抽取 |
2024年4月-10月 |
|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
|
128 |
融资担保机构 |
融资担保机构联合检查 |
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数据报送及业务备案情况等。 |
融资担保机构 |
区级金融监管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区级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10月 |
|
|
区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
|
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设施及安全制度设立运行情况;非法集资及暴力催债情况 |
|||||||||
|
129 |
融资租赁企业 |
融资租赁企业联合抽查和 |
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融资租赁企业 |
区级金融监管部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10月 |
|
|
区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