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法律法规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主题: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星期五)
发布地点: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法律法规有关情况,首先,我代表区住建局感谢我们新闻界的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燃气管理工作给予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一、工作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跨区域经营、配送。严格按瓶身二维码溯源管理,不可以充装非徽州区的气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者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异地气瓶可以去场站补折旧费用后更换为本地气瓶。
2.场站落实配送服务,不可以自提。(《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
3.企业配送服务中发现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套设备用户须积极配合更换。(《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燃气使用安全"8提示"
1.购买选用合格的燃气灶、胶管,使用带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
2.不擅自改动、改装燃气管线、灶具等设施,灶具、热水器等设备要与管线连接牢靠,并检查是否漏气;
3.不包裹燃气表、热水器等燃气设施及附属管道,不在燃气设施上捆绑、悬挂物品,以免影响密封效果;
4.使用燃气的房间应打开门窗保持通风做饭、烧水时要有人照看,避免汤水沸溢造成火灭漏气;
5.使用完燃气后,应关闭管道与软管连接阀门和灶具开关:
6.应经常检查厨房燃气胶管是否有老化松脱现象,发现异常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更换;
7.在进行室内装修时,用户不要自行移动燃气设施,否则会破坏原有燃气设施的气密性,也不要将燃气表、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密封起来,以免埋下安全隐患。若需移改,可以找燃气公司来进行施工;
8.安装燃气自动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置燃气泄漏事故。
三、燃气应急处置:
1.燃气泄漏检查:可通过“闻”臭鸡蛋味“听”泄露点会味味声、“试”肥皂水测试会否不断冒泡、“看”不用气的时候燃气表是否走动;
2.严禁用明火进行查漏:
3.燃气发生泄露时,应关闭阀门并开窗:立即关闭燃气表前阀,切断燃气源头,并打开门窗,让空气流通,以便燃气散发;
4.不打电话不开灯:切勿将手机带入室内不开关电器,避免产生电火花,引爆泄漏的燃气;
5.人到户外再报警:到室外拨打110、119或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
6.专业人员来处置:请专业人员检测维修,不自行拆装;
7、人人重视好防范:燃气安全记心上,平安生活才幸福。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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