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业油烟监管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区餐饮业油烟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城管执法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符合开设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在装修结束后向城市管理部门(区城管执法局)申请验收,油烟净化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将油烟直接排入大气或城市地下管道。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五、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秩序。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
黄山市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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