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关于徽州区领养无主犬只的公告
依据《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就依法领养收容犬只事项予以公告。
一、领养对象及条件
1.具有本区户籍或者持有本区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3.具有固定住所;
4.一户限领养一只犬只,自行承担疫苗接种相关费用;
5.具备饲养犬只的经济能力和时间,能保障犬只饮食、医疗及日常照顾;
6.承诺遵守《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定期免疫,文明养犬,不得擅自遗弃。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领养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9-3582408
地址:黄山市徽州区富饶路9号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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