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在徽州区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一期)项目未到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备注 |
| 吴** | 个人 | 黄(徽)城罚决字〔2026〕第12号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吴**2026年1月7日在徽州区特种树脂及其衍生新材料(一期)项目进行打卡签到后离岗,存在未到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罚款 |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责令吴**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1000.00 | 2026年3月17日 | 徽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 | 一年 | 245900 | 安全员未到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员未到岗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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