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K16549693/202110-0003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10-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交运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16:29 信息来源: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局各股、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 号)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工作要求,依照《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黄交审批函〔20218) 《关于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徽政秘〔202113),经研究,现就我区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全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本次改革共涉及县级4 项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审批改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2 项,优化审批服务1 项(附件1),局运管股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附件2),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逐项制定了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3),列明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确定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需严格执行。

(一)审批改为备案。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培训业务条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政务窗口备案,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备案。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和“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2项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相关证书、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三)优化审批服务。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1项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通过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事流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局运管股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二)规范事项清单管理。严格执行省委编办公布的全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类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清单要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对清单之外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强化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两客一危”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要对交通运输行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区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按职责进行监管,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履诺情况进行核查、并与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按各自职责进行行业监管;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交由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依法予以处罚。

(四)完善信用监管。要将申请主体纳入信用监管,依法记录信用信息,充分运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申请人以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承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五)推进改革应用保障。要推动涉企证照电子化工作,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及经营活动等各类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取消不必要的纸质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执行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见效。

(二)加强统筹协同。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局运管股、运管中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及时共享证照分离改革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局运管股要及时将按证照分离改革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抄告运管中心、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以便进行事后核查和监管,运管中心要及时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失信行为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将申请人履诺情况告知局运管股,以便运管股采取必要措施,形成管理闭环。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开展宣传工作,及时报告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加强局运管股、运管中心等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交通运输企业和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政策衔接。证照分离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实施中要注重加强前后政策的衔接和落实,结合立、改、废放管服适时制定或调整涉及证照分离的有关举措。此前公布的有关证照分离举措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不影响实施更优的减证便民措施(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黄山市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11022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司法局


附件1

“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

名称

设定依据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审批改为备案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 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 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2

道路货运

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3

道路旅客

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4

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

许可

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

优化审批服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附件2-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改革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五、改革内容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附件2-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五、改革内容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件2-3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五、改革内容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附件2-4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

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四、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五、改革内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3-1

 

道路货运(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对道路货运(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一)事项名称

道路货运(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法定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①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②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③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承诺方式

本事项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六)承诺的法律效力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行政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申请人以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承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并交由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核查和监管

1)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事项,通过内部 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3)监督核实。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4)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八)承诺公开

签订后的《告知承诺书》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纳入行政许可卷宗档案管理。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项内容(选项填写):

1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

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愿意接受行政机关拟采取的核查方式,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按照告知书要求将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附件3-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对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法定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四)承诺方式

本事项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五)承诺的法律效力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行政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2)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申请人以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承诺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并交由市交通综合执法二大队二中队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核查和监管

1)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事项,通过内部 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3)监督核实。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4)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七)承诺公开

签订后的《告知承诺书》由行政机关在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纳入行政许可卷宗档案管理。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承诺符合下面第  项内容(选项填写):

1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

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工作日内提交所需材料;

2)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愿意接受行政机关拟采取的核查方式,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按照告知书要求将所作承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要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