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K16549693/202208-0000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2-08-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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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交运局 发布时间:2022-08-16 16:08 信息来源: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黄山风景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中心交通综合窗口:

为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现将《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信用分类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规范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及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分类监管,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考核周期内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信用评级情况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奖惩措施,实现行业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  信用考核评级认定

第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良(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和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D级)五个等级。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设备、经营行为、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加分项目。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基准分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施设备指标为15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5分、安全管理指标为55分、服务质量指标为5分。另设加分项目为5分。具体计分办法见《黄山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等级,由黄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2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考核总分(含加分项,下同)不低于8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无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二)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3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50万元。考核总分合计在75分至85分之间(不含8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不超过3起的(含3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A级;

(三)信用考核周期内未发生亡人交通责任事故,并且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4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250万元。且考核总分合计在65分至75分之间的(不含7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大于3起小于7起的(含7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B级;

(四)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发生一次亡人事故(亡人不超过1人),或者考核周期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总起数小于5起,累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300万元。且考核总分合计在60分至65分之间的(不含65分),且计分周期内未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查实运输与电子运单不符的货物的行为大于3起小于10起的(含10起),无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或者到期及时复评的,考核等级为C级;

(五)信用计分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

1.发生一次死亡超过2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近两年内累计亡人交通事故超过2起(亡人超过2人)的;

2.发生一次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本周期考核总分合计高于60分,但连续两个周期内(含本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C级的;

4.发生因运输介质泄露而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在信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6.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恶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者到期未及时复评的。

第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每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信用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的3月份进行,并且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计分初评,初评结果应在每年3月20日前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复核。

第十条  信用考核结束后,黄山市交通运输局将考核情况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的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或电话申请(电话0559-2558970),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书面或电话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通过企业预留方式进行反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评级情况,将不同等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优良(A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考核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可优先申请增加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三)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荐优先选择承担货物运输任务;

(四)在开展招标投标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推荐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

(六)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良好(A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为主、适度监管的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企业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等事项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可申请增加运力;

(二)除有因检查外,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

(三)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择承担货物运输任务;

(四)在“信易行”、“信易贷”等“信易+”奖励政策时推荐为考虑对象。

(五)其他鼓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合格(B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整改。

(三)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50%;保持正常的检查频率。

(四)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30%;

(五)上一周期企业信用考核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第二个周期内企业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业务的,需根据原许可机关及辖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改落实情况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C级)的企业主体,坚持自律和适度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下一考核周期内,暂缓受理企业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督促、指导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70%;

(四)提高对企业车辆运营轨迹及电子运单使用情况的监管,每月抽查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50%。

第十六条  对信用考核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企业主体,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考核等级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企业立即停业整改。督促企业完善机构设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整改完成后,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可恢复营业。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责任约谈或者突击检查;下一周期内双随机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三)整改完成恢复营运的,将其所属营运车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月抽查其车辆的营运轨迹及电子运单比对不低于企业实有车辆数80%。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连续两个周期内企业信用考核等级均为差(D级)等级,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评级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每个考核周期给与A级及以下企业一次信用修复机会。周期内信用等级核定结果公示后60天至90天内,A级及以下等级企业已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完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提出复查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的转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信用修复。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对企业信用等级予以调整。逾期未申请信用修复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及信用修复遵循“陡降缓升”原则。周期内信用修复仅可向上提升一个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部门职能严格执行月抄告制度,将周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检查、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抄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做好梳理、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选择周期内考评等级为D级且整改未通过验收的企业车辆,报送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黄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