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K16549693/202504-0000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5-04-01
发布机构: 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04-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作者:徽州区交运局 发布时间:2025-04-01 09:23 信息来源: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中心

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部署,现将《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统筹抓好落实,扎实开展好我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全力以赴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黄山市徽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5326

 

 

 

 

 

抄送:区安委办


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四个统一工作要求(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行动),按照四查一指导工作安排,聚焦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防汛防台风等措施落实和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突出汛期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假期大客流、夏季生产经营活动旺盛等防范重点,扎实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整治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持续性,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负面事件,确保汛期暑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结合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特点和规律,围绕公路运营、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针对18类风险隐患和4个专项治理行动、地质灾害汛前调查等重点任务开展汛期暑期排查整治。具体内容详见《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一)风险隐患

1.公路运营

公路高填深挖、陡坡路堤、不良地质等重点路段的边坡塌方风险;

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公路桥梁、涉水桥梁和过水涵洞的垮塌风险;

公路路侧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受损或防护能力降低;

2.水上交通

客(渡)船等船舶倾覆、人员落水风险;

靠泊船舶断缆、漂移风险;

渡船技术状况不良、超员超载、违规夜航;

渡运高峰期人员跌倒,踩踏风险。

3.道路运输

①“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冒险运输、涉险运营;

②“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技术状况不良;

汽车客运站安全查危制度落实不到位及司乘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4.城市客运

城市公交及出租车运营安全风险。

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高边坡、深基坑、围堰等坍塌风险;

高路堤和深路堑坍塌风险,桥梁临时设施垮塌风险;

两区三场受灾风险、火灾风险。

6.应急管理

未建立健全汛期预警与预防机制;

未制定防汛防台风相关应急预案或预案内容不适用,未开展防汛防台风等演练;

未根据灾害预警预置防汛防台风应急队伍和装备,未按要求开展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

未按要求开展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

(二)重点任务

主要检查4个专项治理行动和地质灾害汛前调查的组织实施、重点任务攻坚、责任措施落实、工作机制保障等重要工作和环节推进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培训阶段(即日起至2025330日)

1.321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328组织对属各部门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开展专题培训。

(二)自查排查阶段(2025330日至415日)

1.行业企业由主要负责人带队、主要生产经营部门及有关专家参与,对照《2025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依据《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见附件),集中开展一次风险隐患全面自查,主动及时向直接管理部门报送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及风险隐患清单,并对自查出的风险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自查出的隐患立行立改、闭环整治。其中,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对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收集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现场核查地质灾害点影响情况,并开展所属路段、施工驻地灾害影响评估,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清单。行动期间,视汛情等外部环境条件变化,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增加自查频次。

2.局属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对直接负有监管责任的企业自查情况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未报告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的、报告风险隐患清单为零的,组织重点督促排查;对易存在导致群死群伤事故重大风险隐患的重点部位,开展现场验证式核查;对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逐一排查核实整改完成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但未自查出来的,或者对自查出来的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的,实施提级管控,及时组织专业力量消除隐患、管控风险。

(三)接受部、省厅、市局检查巡查指导阶段(2025430日前)

接受由部、省厅、市局组织的现场督导检查帮扶。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51日至汛期结束)

属相关业务股室、中心对直接监管的企业发现的重大隐患,分级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台账,指导加快整改,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开展深入分析,查找行业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短板不足,完善制度措施。

对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严格落实防措施,必要时实施提级管控。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履职。局属各股室、中心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责任层层传导到位、措施层层落实到位,排查整治任务调度有力、协调顺畅。

(二)加强组织保障,完善专班运行机制。区局组建工作专班,同局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班合署办公。各部门加强工作力量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三)严格信息报送,强化跟踪督导实效。各部门要延续春运春节重大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继续依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系统,动态填报隐患问题数据,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并指导督促其直接监管的企业及时如实报送问题隐患信息。要加强数据管理,对录入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认真研判,确保报送质量。各部门11时前报送前一日问题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及典型做法至局安办,由局安办进行统一汇总上报。

)发动专业力量,提升排查整治水平。部门要完善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技术优势,提升发现问题隐患、解决问题隐患的能力。

完善举报机制,发挥各方监督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宣传,认真受理核查线索信息,及时处置消除问题隐患。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当好行业安全生产、防灾避险吹哨人

举报电话:12350

 

 

附件:

1.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汛期暑期安全风险隐患)

2.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专项治理行动)

 

 

 

 

 

 

 

 

 

 


附件1

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汛期暑期安全风险隐患)

序号

主要风险隐患

防控措施

工作依据

构成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的情形

备注

一、公路运营方面

1

公路高填深挖、陡坡路堤、不良地质等重点路段的边坡塌方风险

1.应明确公路边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巡查主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2.应在汛前开展公路沿线边坡涉灾隐患点排查,重点排查边坡冲刷、落石,坡脚地面变形沉陷,路面裂缝、错坎现象,防护设施断裂、滑移等,形成涉灾隐患点和风险路段台账清单。
3.应针对排查出的边坡涉灾隐患点分类分级开展处治,对于暂时无法完成处治的重大、较大涉灾隐患点应做好通行管控。
4.应针对边坡涉灾隐患点和风险路段加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针对公路边坡应设置检查步道。

2025年汛期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行动方案》(待印发)、《汛期公路巡查工作制度》(待印发)、《自然灾害风险公路防治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突出问题:
1.公路边坡排查巡查责任主体不明确。
2.边坡重大涉灾隐患点未处治或管控。

 

2

自然灾害影响区域的公路桥梁、涉水桥梁和过水涵洞的垮塌风险

1.应明确公路桥涵风险隐患排查巡查主体,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2.应在汛前开展公路沿线桥涵涉灾隐患点排查,重点排查基础冲刷、掏空,锥坡垮塌、掏空,桥墩防撞设施破损,桥涵淤塞、破损等,形成桥涵涉灾隐患点台账清单。
3.应针对排查出的桥涵涉灾隐患点分类分级开展处治,对于暂时无法完成处治的重大、较大涉灾隐患点应做好通行管控。
4.应针对桥涵涉灾隐患点加强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针对涉水桥梁开展防洪标识张贴。

2025年汛期公路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行动方案》(待印发)、《汛期公路巡查工作制度》(待印发)、《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

突出问题:
1.公路桥涵排查巡查责任主体不明确。
2.桥涵重大涉灾隐患点未处治或管控。

 

3

公路路侧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受损或防护能力降低

1.强化日常巡查与监测预警:定期开展公路沿线边坡、挡墙、排水设施等关键部位的巡查。
2.实施工程修复与加固:对受损挡土墙采用锚杆加固或混凝土修复,优化排水系统,增设截水沟、盲沟等,避免地表水渗入坡体。
3.完善应急预案与联动响应:制定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交通管制、人员撤离及抢通流程,与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获取雨量、地质风险预警数据。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边坡工程防护技术标准》(CECS 391-2015)、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9226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出问题:自然因素导致防护工程失效、维护管理缺失。

 

二、水上交通方面

1

客(渡)船等船舶倾覆、人员落水风险


1.及时通报天气变化,提醒渡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对恶劣的气象、水文条件。
2.企业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污染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对所属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交通管制办法》

重大隐患: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五条(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第六条(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2

靠泊船舶断缆、漂移风险

1.汛期前,船舶应对停泊位置和缆绳情况进行自查,检查缆绳磨损、老化情况,及时更换存在断股或腐蚀的缆绳;不得在桥梁上游水域、分洪泄洪口门附近等高风险水域停泊
2.洪峰过境、水位快速上涨期间,船舶应加固系泊,根据船舶吨位、码头结构和水文条件,合理配置缆绳数量及受力分布。
3.台风、大风期间,船舶应在预测最大风力方向上增加系缆,带缆点可分散以防负荷不足,所有缆绳须均匀受力;船舶缆绳摩擦部位、导缆孔、导缆滚筒等处须增加衬垫;船舶与码头间须增加碰垫并随潮水涨落适时调整位置。
4.船舶应重点关注并及时接收水位、流速及上游泄洪等预警信息,提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船员提前开展缆绳系固、断缆应急操作及洪水避险技能操作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防台风指南(试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行蓄洪区运用过程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皖安办〔202062号)

突出问题:
1. 船舶在桥梁上游水域、行洪分洪口门附近等高风险水域停泊,存在碰撞桥梁、分洪汇洪诱发沉船风险。
2.船舶未及时更换缆绳,缆绳存在磨损、老化情况,存在断股或腐蚀的缆绳。
3.船舶未有效接收台风、大风、强降雨等预警信息,未及时采取加固系固等措施。
4.船员不熟悉缆绳系固、断缆应急操作及洪水避险技能操作培训。

 

3

渡船技术状况不良、超员超载、违规夜航

1.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渡船,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2.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船超载不得开航。
3.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4.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隐患: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第五条(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五)船舶严重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或超核定乘客定额载客。
第五条(六)客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4

渡运高峰期人员跌倒、踩踏风险

1.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2.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3.乘客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4.在雨雪冰冻等天气下,引道、浮桥等上下船通道应铺设防滑设施;定期维检查和维护照明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突出问题:
1.乘客过渡时未有序疏散、不听从指挥,盲目乱跑乱挤,产生踩踏。
2.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渡运高峰期,人员流动量大,争道抢渡,易发生跌倒、踩踏问题。

 

 

四、道路运输方面

1

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冒险运输、涉险运营

1.“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与气象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多渠道向运输企业推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2.“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应制定完善应对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以及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方案预案,建立健全恶劣天气和突发地质灾害(如当地已发布气象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下的停运机制。
3.“两客一危、农村客运企业应针对暑期汛期特点,提前组织开展全员教育培训,重点提升驾驶员应对风险和突发情形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等

重大隐患: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四项: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2

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货车技术状况不良

1.经营者应结合车辆类别、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
2.经营者应按照确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应按确定的维护周期对车辆实施维护。
3.营运客车不应存在安全锤缺失、灭火器超过保质期等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

重大隐患: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3

汽车客运站安全查危制度落实不到位及司乘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1.汽车客运站应对行李物品严格开展安检,安检人员配备充足、工作认真,安检设备工作正常,违禁物品查处登记记录填写规范。
2.汽车客运站内应公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对安检员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安检员技能水平。
3.汽车客运站应执行六不出站制度,出站前严格检查司乘人员系安全带情况。
4.客车驾驶员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提醒旅客系好安全带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对于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票、证、人不一致的,按规定拒绝其乘车。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2.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五、城市客运方面

1

城市公交及出租车运营安全风险

1.车辆设施方面。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车辆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有关系统、设施设备应当性能良好。
2.驾驶人员方面。应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做到避免身体不适应、心理不健康的驾驶员上岗运营。
3.运营管理方面。应开展恶劣天气下公交线路安全运营评估,建立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停运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等

重大隐患: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条第四项: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方面

1

高边坡、深基坑、围堰等坍塌风险

1.高边坡、深基坑、围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高边坡上下交叉作业应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3.严查深基坑周边违章堆载;对可能损害临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的深基坑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高边坡、深基坑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及时做临时排水设施。
5.围堰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船舶严禁系泊在围堰上。
6.建立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对高边坡、深基坑、围堰等加强监测预警,监控量测超预警值立即停工。
7.制定工程项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
2.《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3.《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JT/T1495-2024

重大隐患:
1.高边坡施工未按自上而下的顺序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
2.深基坑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3.深基坑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4.围堰安装(填筑)、拆除、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钢套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削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6.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2

高路堤和深路堑坍塌风险;
桥梁临时设施垮塌风险;

1.高路堤、深路堑、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高路堤、深路堑土方开挖应加强支撑和临时锚固,及时跟踪监测;作业区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支架基础应根据荷载及地质变化开展动态设计及验算;汛期遇洪水或大雨浸泡后,应重新检验支架基础验算支架受力,加强隐患排查动态管理。
4.翻模、爬(滑)模、挂篮、移动模架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报检,加强工序报验管理,抓好工序转换环节责任落实。
5.悬索桥梁猫道安装拆除作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6.装配式桥梁板安装、斜拉索施工平台及架桥机移动过孔,应加强施工作业区域安全防护。
7.拱桥拱架的拆除,应严格满足拆除条件,实施精准管控。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F90
2.《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

重大隐患:
1.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2.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3.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4.桥梁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采取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
6.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
7.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3

两区三场受灾风险、火灾风险

1.两区三场选址前开展洪涝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2.开展施工驻地选址排查,严禁设置在滑坡、泥石流、塌方、崩塌、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生活区、办公区与塔吊、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等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3.汛期期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当地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建立联动沟通工作机制,及时收集预警预报信息。
4.建立汛期施工工地及驻地巡查制度,由专人负责开展驻地巡查排查。
5.完善施工驻地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完善预警信息接收、执行和回复流程,开展必要的应急叫应演练,确保叫应信息渠道畅通。
6.加强两区三场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办公、生活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使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条件通用要求》(JT/T 1404-2022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驻地和人员密集场所放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重大隐患:
1.生活区、办公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合场未进行洪涝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泥石流、塌方、崩塌、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
2.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吊、拌合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七、应急管理方面

1

未建立健全汛期预警与预防机制

1.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汛期极端天气联合会商机制,及时接收处理相关预警信息。
2.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加强风险监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对相关单位及时调度提醒,必要时提级调度。
3.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联动机制,针对汛期防范应对强降水、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启动防御响应和落实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等防范应对措施。
4.交通运输企业将防汛防灾责任人全覆盖纳入属地防灾体系和监测预警网络。严格执行预警预报信息叫应制度。

1.检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及时发布有关汛期恶劣天气安全提示、是否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查阅有关文件。
2.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是否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是否开展联动响应,查阅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检查企业是否落实预警响应措施,查阅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
3.根据企业人员花名册,随机抽取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就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进行座谈与询问。
4.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座谈交流,询问管理部门如何督促指导企业自查、下级部门排查抽查及整改落实。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3.《交通运输部2025年防汛防台风工作要点》

 

2

未制定防汛防台风相关应急预案或预案内容不适用,未开展防汛防台风等演练

1.及时修订完善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预案。
2.开展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演练。

1.检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制定防汛防台风等有关应急预案,查阅有关文件。
2.检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防范应对汛期台风等极端天气、地质灾害演练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
3.检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是否根据演习演练发现的问题或上位预案的变化,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查阅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
4.随机抽取部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座谈与询问,了解是否掌握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和演练开展、预案修订情况。
4.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流,询问管理部门如何督促指导企业自查、下级部门排查抽查及整改落实。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第二十一条
3.《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4.《交通运输部2025年防汛防台风工作要点》

 

3

未根据灾害预警预置防汛防台风应急队伍和装备,未按要求开展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

1.针对防汛防台风预警信息,有针对性提前预置应急队伍和装备。
2.按要求开展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

1.检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储备、预置、使用、调拨、维护保养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
2.根据前述检查情况,随机抽取部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座谈与询问。
3.如检查期间有防汛防台风预警发布,视情以四不两直方式赴现场核查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预置情况。
4.赴有关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库),实地核查应急装备物资维护保养情况,核查有关文件、工作台账或记录。
5.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流,询问管理部门如何督促指导企业自查、下级部门排查抽查及整改落实。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汛期安全防范的相关文件
4.《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技术规范》(JTG/T 6420—2024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5.《交通运输部2025年防汛防台风工作要点》

 

4

未按要求开展汛期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

1.制定完善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相关制度。
2.按要求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
3.按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1.查阅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文件、信息报告制度、汛期应急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
2.根据前述检查情况,随机询问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同志和值班人员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情况,询问参与值班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
3.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流,了解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告等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如何督促指导企业自查、下级部门排查抽查及整改落实。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应急发〔202217号)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二条
3.《交通运输部2025年防汛防台风工作要点》

 

附件2

重大风险隐患自查排查指南
(专项治理行动)

序号

行动名称

任务

主要内容

备注

一、公路运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任务

1

百吨王货车专项治理行动

数据分析研判

1.优化调整公路超限监测站点布局。
2.充分利用公路称重检测设施、ETC门架、货车卫星定位、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数据,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规律。

 

实施方案与宣传

1.针对性制定百吨王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动员部署和社会宣传。

 

治理行动机制

1.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协调机制。
2.与公安交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专门力量推进工作。

 

排查重点车辆与部位

1.排查辖区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车辆、收费站、服务区、路段。
2.排查2024年以来本地货运企业被查处的百吨王车辆及其所属的所有车辆。

 

项目方案合理性

1.路线:灾害集中多发路段组织开展改线、路改桥、路改隧等工程方案比选。
2.路基路面:(1)滑塌、沉陷、水毁灾害风险路段采取支挡防护、消坡减载、反压护坡等工程措施。(2)排水不畅路段采取增设深层排水管、涵洞、盲沟、边沟等工程措施。
3.桥梁:承载能力不足桥梁主要承重构件采取基础加固、主要承重构件更换等工程措施。
4.隧道:(1)洞口边坡稳定性不足隧道采取清方、坡体锚固、坡面防护、支挡、接长明洞等工程措施。(2)承载力不足隧道采取衬砌置换、增设仰拱或套拱、锚杆或钢管注浆加固等工程措施。

 

高速公路监测预警设施布设

明确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较高以上灾害风险路段数量,并按照要求布设监测预警设施,做好设施的检测与运维工作,确认发挥作用。

 

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

组织开展高速公路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具备接入监测预警设施实时上报数据和多源数据能力,并能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审核判断,以及能够实现预警发布、预警设施管控、协调调度等功能。

 

2

公路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提升专项行动

勘察过程管理提升

在建项目和2025年汛期拟开工项目:
1.新建项目勘察大纲编制符合项目特点和设计要求,勘察要求、工作重点和工作量明确。
2.水文、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勘察通过初勘、详勘外业验收。
3.复杂工点结合当地近年来极端降雨、洪涝等灾害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价。
4.正式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落实签字盖章,勘察工作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边坡防护针对性设计提升

在建项目和2025年汛期拟开工项目:
1.针对高填深挖、斜陡坡、隧道高陡边仰坡、桥台高护坡、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水文地质复杂段边坡的勘察设计成果完整统一。
2.复杂工点结合当地近年来极端降雨、洪涝等灾害情况,开展边坡稳定性计算。

 

综合排水设计精细化提升

在建项目和2025年汛期拟开工项目:
1.复杂工点、超高路段及排水困难路段绘制大比例尺综合排水系统布置图。
2.结合历史降雨和近年极端降雨情况,完成排水能力验算,填平区等特殊工点进行防渗设计。
3.地下水发育路段的高填、斜陡坡、半填半挖路基采取防范地下水异常升高的措施。

 

涉水结构防冲刷(撞)设计提升

在建项目和2025年汛期拟开工项目:
1.充分考虑防洪要求和河床冲刷变迁影响,开展涉水边坡、挡墙、护岸、墩台等冲刷验算。
2.涉河桥梁开展漂流物调查,需要开展防漂流物冲击、缠绕的桥梁进行稳定性验算。
3.沿河路基、顺河桥梁、小角度跨河桥梁行洪过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
4.通航桥梁综合考虑通航情况,满足防撞要求或开展防船撞设计。

 

质量管理流程提升

在建项目和2025年汛期拟开工项目:
1.新建项目结合项目特点、难点编制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报批流程完备,不存在压缩设计周期,人员和设备投入满足项目需要或合同(投标文件)要求。
2.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正式提交的设计成果完整统一,按要求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工作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3.设计变更清单台账清晰完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变更程序。不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变更等情况。

 

 

二、道路运输专项治理行动重点任务

3

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预警预防能力提升行动

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运输企业应按规定(每100辆车设1人,至少配备2人)足额配备监控人员;对于行驶途中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报警的车辆,监控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及时进行提醒,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企业所属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出现脱离动态监控情形。
2.禁止运输企业、动态监控服务商、司机等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等情形。
3.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停岗学习、内部处罚等。

 

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照部、省通报的涉嫌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的车辆清单,逐车逐企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管理。

 

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治理行动重点任务

4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驻地防灾治理行动

施工驻地防范自然灾害、火灾等安全措施落实

1.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之外,避开泥石流区、山体冲沟、滑坡山体、路堤下方、爆破区、洪水位以下等危险区域。
2.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
3.办公、生活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应使用符合环保和防火标准的构件、建筑材料。
4.按规定开展驻地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有效落实相关评估防护措施。
5.配备满足要求的驻地消防设施。

 

汛期防灾减灾应急准备

1.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建立施工驻地台账并明确驻地安全责任人。
2.针对汛期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预案明确启动紧急撤离的条件、撤离路线等,组织开展防汛教育培训。
3.对防汛方案中明确汛期不得住人的驻地,确保汛期无人员居住。
4.对驻地周边山体、边坡、临河水位等按规定开展监测预警,主汛期等特殊时段加密监测频率,设置值班吹哨人
5.备足防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