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关于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倡议与告知
全区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不仅污染土壤、水源,更威胁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
农药包装物(瓶、罐、桶、袋等)残留有毒化学物质,若随意丢弃于田间、沟渠或河道:
一是污染环境:包装物难以降解,残留农药渗入土壤、地下水,造成长期污染;
二是危害健康:通过生物链富集,可能毒害动植物,甚至威胁人类健康;
三是破坏生态:露天焚烧或混入生活垃圾易造成二次污染。
二、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一)农药经营者的责任
设立回收装置:经营场所须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不得拒收所售农药的包装物;
引导回收:主动向购买者宣传回收政策,建立回收台账,记录数量与去向,台账保存至少2年;
规范贮存运输:妥善保管回收废弃物,防止遗撒、渗漏,并移交至专业处理机构。
(二)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科学使用:配药时多次清洗包装物,减少残留农药;
主动回收:使用后分类收集(如塑料瓶、铝箔袋分开存放),交回经营者或村级回收点,禁止随意丢弃;
保护水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或丢弃包装物。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未履行回收义务者,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经营者:未设回收装置、拒收废弃物或台账不全,最高罚款2万元;
使用者:个人随意丢弃,最高罚款2000元;单位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
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请广大经营者、使用者树立环保意识,从田间捡拾做起,主动参与回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联系电话:0559-3580096)。让我们携手践行“谁生产、经营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原则,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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