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606/202506-00034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6-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致全区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关于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倡议与告知

作者: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6-12 16:07 信息来源: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全区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不仅污染土壤、水源,更威胁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就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及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

农药包装物(瓶、罐、桶、袋等)残留有毒化学物质,若随意丢弃于田间、沟渠或河道:

一是污染环境:包装物难以降解,残留农药渗入土壤、地下水,造成长期污染;

二是危害健康:通过生物链富集,可能毒害动植物,甚至威胁人类健康;

三是破坏生态:露天焚烧或混入生活垃圾易造成二次污染。

二、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一)农药经营者的责任

设立回收装置:经营场所须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不得拒收所售农药的包装物;

引导回收:主动向购买者宣传回收政策,建立回收台账,记录数量与去向,台账保存至少2年;

规范贮存运输:妥善保管回收废弃物,防止遗撒、渗漏,并移交至专业处理机构。

(二)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科学使用:配药时多次清洗包装物,减少残留农药;

主动回收:使用后分类收集(如塑料瓶、铝箔袋分开存放),交回经营者或村级回收点,禁止随意丢弃;

保护水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或丢弃包装物。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

未履行回收义务者,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经营者:未设回收装置、拒收废弃物或台账不全,最高罚款2万元;

使用者:个人随意丢弃,最高罚款2000元;单位违规最高罚款10万元。

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请广大经营者、使用者树立环保意识,从田间捡拾做起,主动参与回收;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联系电话:0559-3580096)。让我们携手践行“谁生产、经营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原则,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徽州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