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606/202011-00018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0-11-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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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朱银钱解读关于《徽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15:56 阅读次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朱银钱就《徽州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9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12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2020426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由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以及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的问题突出。为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贯彻中农发〔201911 特别是农经发〔20196 文件精神,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方案》。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0715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后经多轮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0716日至728日,根据区政府领导相关指示要求,采取书面征求与召开讨论会相结合,分别征求了各乡镇和区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纳。2020823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根据《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要求,于2020823--924日通过网站、村务公开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20201022日至1019日,根据区政府领导相关指示要求,将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第二次征求了各乡镇和区直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7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要求。区政府可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部门联审乡镇审批。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共有7种情形不予批准。 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批手续,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四是加强建房监管和登记发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全过程监管。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监管。 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区级政府组织建立区、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 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区级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

五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实施方案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建立宅基地转让机制。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分别对区级政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进行区分。二是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个部门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职责进行区分,强调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推进管理重心下沉。 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着眼压实基层属地责任,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对市、县、乡三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加强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