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徽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提升河长制工作效能,健全和完善区级河长会议,根据《中共徽州区委办公室、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徽办发〔2017〕2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制度。
区级河长会议分为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由区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区级总河长、区级副总河长、区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区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
4.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区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区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二、区级河长例会
(一)区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区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区级副总河长、区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区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区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区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区级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导,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区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区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具体参会人员由区级河长确定。
(三)区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湖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区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级河长确定。
(四)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区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相关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会同区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河长审定。
(五)具体会务工作由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指导,相关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会同区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区级河长签发。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区河长办成员会议人员为区河长办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区河长办成员。
(三)区河长办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区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区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区河长办主任确定。
(四)区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区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区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徽州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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