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622/202601-00005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6-01-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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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作者:徽州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1-23 15:35 信息来源:徽州区水利局 阅读次数:

2025年12月10日,省水利厅制定《安徽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皖水政〔2025〕110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规定,“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并实行不予处罚清单动态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深化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省水利厅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平台数据分析以及案卷评查等方式,全面梳理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并结合执法实践,组织制定了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

二、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不予处罚清单》按照处罚事项、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一)《不予处罚清单》共3类6种情形,包括源管理1项、河湖管理2项、水文管理3项。

1.源管理1项,具体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2.河湖管理2项,具体为“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围垦湖泊、河流的”。

3.水文管理3项,具体为“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

(二)在适用条件中进一步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等具体标准。按照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作为基本的适用情形。

三、出台意义

制定《不予处罚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关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生动实践,体现了行政处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拓展了水利行业“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营造更加包容的水利法治环境、提升公众法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