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堤防护堤地和河道滩地耕种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断面P值达标控制方案行动,不断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丰乐水库及上游丰乐河堤防护堤地和河道滩地内开垦种菜、种粮和种植其它一切作物。
二、做好对外公告工作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针对法律法规禁止事项务必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因河道滩地、内护堤地耕种农作物由来已久,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加强水生态保护的宣传引导,采用散发宣传单、挂横幅、高频巡回宣传等方式,做到人人皆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丰乐水库及上游丰乐河堤防护堤地和河道滩地内种植作物。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对已经在河道内种菜、种粮及其它农作物的,尽快自行清除,并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自行清除的,依法组织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对继续在河道内种菜、种粮及其它农作物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