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州区促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徽政办〔202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促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徽州区促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区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我区旅游、体育产业主体发展,促进旅游、体育等业态创新融合,根据《黄山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黄办〔2019〕2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体育产业”范围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为准。
第二章 鼓励旅游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鼓励企业落户。对首次落户徽州区的旅游体育企业,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土地出让金除外)的,经第三方审计,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为25万元。
第四条 培育企业可持续发展。对首次落户徽州区的旅游体育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的25%给予奖励;对原有的旅游体育企业按照较上年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给予25%的奖励。
第五条 新增入库支持。对首次纳入我区统计(简称入统)的限上住宿企业、规上体育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六条 企业经营奖励。旅游体育企业入统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增长10%、15%、20%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七条 鼓励景区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酒店和民宿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每年评出“徽州区十佳民宿”,对获评民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九条 鼓励体育产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贷款贴息扶持。对入统的旅游体育企业用于旅游体育项目开发的贷款,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不超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的50%予以贴息,最多补贴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的地方财政贡献,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推动旅游体育新业态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文旅企业打造新业态。对旅游体育企业实施200万元(含)以上新业态打造项目的进行支持,根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扶持民宿建设。对投资改建老厂房、旧仓库、旧民居、闲置楼宇等成为民宿的业主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实际经营面积(墙内面积,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500平方米(含)至1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1000平方米(不含)至2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开展旅游营销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承接旅游体育活动。对承接国家、省级单位或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会展、高峰论坛、创意大赛、作品发布、演出、体育赛事、旅游节庆等活动,给予承接主体实际发生活动费用1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徽州区范围内,近三年内无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行政部门处罚记录,未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旅游体育企业。其中,第八条、第十二条民宿可以为个体工商户。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同一主体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已享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政策的,可重复享受我区资金扶持政策。以上获得扶持总额均不能超过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区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总额5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由区文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大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含在500万元资金总盘内):古徽州文化旅游区游客中心日常运营、区级大型旅游节庆活动、高速、高铁系列营销宣传、全域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及推广、新媒体整合营销宣传、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旅交会及旅游推介活动等,由区文旅体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恶意造假、骗取奖励,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政策由区文旅体局负责解释。
联系单位:徽州区文旅融合发展中心(产业发展部)
联系人:洪玉芳
联系电话:3511317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工作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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