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徽州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激励办法》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大“文化兴徽”战略实施力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2019年2月制订《徽州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同时,在执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条款与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形势脱节,一些条款实用性、适用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修订产业扶持政策的函》文件要求,我局对《徽州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1月13日《徽州区扶持民营经济和产业发展政策》修订专题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将该规范性文件题目修改为《徽州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激励办法》;3月29日,我局召开《激励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我们将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吸收到《激励办法》中,最终形成《徽州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激励办法(送审稿)》。
三、工作目标
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区域产业体系,加大“文旅名区”战略实施力度。
四、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均在我区的文化产业企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7、8项开放式文化旅游商业实体、实体书店可以为个体工商户。
五、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条件与范围、方式与标准、申报与管理、附则,共13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订《激励办法》的目的;第二条明确了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出处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三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对象;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第五条明确了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方式与标准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运营补助、创优奖励、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第七条明确了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明确了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程序;第九条明确不予支持的几种情形。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明确了《激励办法》的适用对象;第十一条特别规定:“本办法所有奖补与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不得高于对地方财政贡献。”;第十二条明确了“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第十三条规定了《激励办法》的有效期和负责解释的单位。
六、创新举措
一是扩大政策覆盖面。《徽州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出台,涉及的领域为旅游业,此次修订后的《徽州区促进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旅游体育产业激励办法》),涉及的领域扩大到体育产业,从政策层面进一步促进文旅体的融合。
二是提高补助标准。新修订的《激励办法》很多条款补助标准均提高。如旅游体育企业入统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年增长10%、15%、20%的,由原来的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调整为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三是适用对象更加精准。《徽州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我区乡镇、村和在区内注册并从事旅游经营的旅游企业、组织及个人。此次修订后的《旅游体育产业激励办法》使用的对象为旅游体育企业。适用对象的调整,让政策、资金更加助力旅游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四是促进业态创新融合。增加了对新兴业态的支持,如:“鼓励文旅企业打造新业态。对旅游体育企业实施200万元(含)以上新业态打造项目的进行支持,根据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政策咨询渠道:区文旅融合发展中心 0559-351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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