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03740/202012-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0-12-08
发布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0-12-8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徽政办〔2020〕1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17:16 信息来源: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徽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7829日印发实施的《徽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办〔201718号)同时废止。


徽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和《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各乡镇、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解除区级预警,督导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

副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徽州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分公司、区联通营业部、区移动公司等。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网上舆情监测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正面引导舆论。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督导推进油品升级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方案,督导做好各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制定不同预警等级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督促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做好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开展全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区气象局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污染天气时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区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拆迁扬尘等应急措施落实,同时做好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等管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以及超载运输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及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响应期间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市管局负责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区气象局负责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做好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电信分公司、区联通营业部、区移动公司按照区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级)。

经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级)预警:预测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级)预警:预测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级)预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共同组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区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

3.3 预警发布

鉴于空气自动监测站的设置情况以及监测技术能力,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预警。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由应急领导小组办 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级、级、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未对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2)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漆粉刷、护坡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5)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且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涉粉细料作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矿山、物流(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6)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预警区内城市应在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且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及的31个行业I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并对绩效分级行业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新能源汽车除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或部分号段限行(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民生保障类车辆除外);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4  联动监督

4.4.1 联防联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我区如在预警范围,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等应启动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气象局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4.2 监督检查

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各地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上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区应急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区政府根据市级预警情况和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及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5.3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5.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专业术语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