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803740/202105-0002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3-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军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作者: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1-03-02 15:57 信息来源:黄山市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阅读次数:

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韩军,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工作目标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文件依据

涉及长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

用于针对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长江保护法》共9章96条,明确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下面就简单介绍这部法律的亮点。

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开辟了我国流域立法的先河。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对其他流域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更严、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长江保护法注重“三个突出”,即突出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突出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同时,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长江保护法既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协同推进长江的发展和保护工作,首先,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正确性。其次,要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夯实绿色发展基础。通过实施长江保护法,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状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此外,还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六、创新举措:

1.界定“长江流域”:为《长江保护法》奠定基石

    长江流域指什么?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全长6300多公里,为世界第三大河流,全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横跨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矿产资源、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资源。

从法理的角度看,制定《长江保护法》,首先应将目光注视到具有明确边界条件的空间,以确定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勘定行为边界并说明其发生、发展规律。

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和把握,探索长江流域各自然要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界定“长江流域”的法律内涵,明确“长江流域”的空间边界, 为科学立法奠定基础。

2.明晰《长江保护法》的流域特征

    将“长江流域”界定为社会流域的目的在于正确认识其本质,是我们更好认识其规律和特征,进而为《长江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奠定理性基础。

社会流域意义上的“长江流域”是以长江流域内的水文网络为基础,包括流域内的人口、环境、资源、经济、文化、政策等要素,涵盖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管理单元,是长江生态系统内物质输移、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互相交织、互相制约组成的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是自然单元、社会经济单元、管理单元的有机整合。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这样一个特殊的管理单元进行专门规制,旨在解决长江流域自然单元与社会经济单元的矛盾张力、水功能要素冲突、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时间与空间的可持续利用等问题,为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长江经济带建设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在这样的“长江流域”概念基础上的《长江保护法》,必然是应对和解决流域重点问题、协调区际冲突、填补既有立法空白的专门立法。  

3.“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

长江保护法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明确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七、下一步打算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不仅是我们的文化摇篮,还以丰富的水资源哺育着沿岸4亿多人民。我们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联系单位:徽州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韩军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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