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生态分局:
为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局党组研究,我局制定了《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为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决策程序,我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黄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区县分局所有行政处罚均以市局名义作出,执法文书统一用市局公章;
(二)行政相对人对以市局名义作出,由分局具体实施的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市局承担主体责任。
二、案件分类管理
(一)重大案件经案件审理、合法性审查后,由市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有: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含50000元)罚款和没收的,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含5000元)罚款和没收的(较大数额行政处罚的罚额如变化将按新数额实行);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3.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且经听证的;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案件经案件审理、合法性审查后,经市局执法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一般案件有: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罚款和没收的,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罚款和没收的;
2.第(一)、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案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区县分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的该类案件,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三、法审人员资格
(一)2018年1月1日之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审查的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具备合法性审查资格;
(二)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具备合法性审查资格。
四、处罚决定程序
(一)承办单位提出处罚意见
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执法支队应出具书面指导意见。承办单位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于告知程序后(有听证要求的在听证程序后),向市局递交合法性审查申请,申请要求附如下材料:
(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情况,调查取证情况,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4)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5)经评估、鉴定的要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6)案件电子音(影)像制品复制件;
(7)案件法审人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规科受理合法性审查申请
市局法规科负责受理案件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接受审查申请后,对重大案件,法规科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理会,形成审理决定及合法性审查意见;一般案件,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法审及相关涉案科室人员以会议形式开展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以上时限遇特殊情况可向分管领导申请调整)。
(三)法审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查
法规科组织法审及相关人员以审理会形式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审理及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执法主体合法性,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3.当事人知情与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4.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四)重大案件经党组会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对案件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逐级签字审核,并根据审理会议及合法性审查意见完成调整、补充后,将如下材料交法规科提请市局党组会研究,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
1.案件材料PDF文本(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材料);
2.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补充情况;
(五)一般案件由市局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签批
承办单位对案件审批表等内部审批文件逐级签字审核,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完成调整、补充后,报市局分管执法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签批。
五、加强部门协作
(一)市局法规科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对工作,负责合法性审查申请受理及组织审查工作,法审人员根据审理会议决定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统一执法格式文本制作、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工作。全市执法格式文本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2016年版)进行制作,待省里文书格式范本印发后,参照省级范本进行统一。
(三)县区分局、案件承办单位负责案件的具体办理、按合法性审查意见完成调整、补充、列席重大案件党组会讨论、参加一般案件讨论,配合做好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提升案卷质量
(一)区县分局办理的案件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案件一同列入市司法局案卷抽查范围;
(二)区县分局应将案卷质量把关作为法律顾问主要任务之一,明确相应奖惩措施;
(三)区县分局要加强案卷审查人员培养,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七、附则
(一)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即行废止,退回市局编号章;
(二)行政强制的决定参照一般案件的决定程序执行;
(三)行政许可可参照本规定,由作出许可的科室要求。

黄环发〔2022〕12号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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