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测和定期检验规则
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于2022年1月、2022年10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法规所)下达了制修订电梯检验、检测相关规则的起草任务书,并成立了相应的起草工作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中国特检院法规所组织起草工作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起草形成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的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以公告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反馈的问题,起草工作组对新版检规内容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2023年2月,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电梯分委会对新版检规(送审稿)进行了审议。2023年3月,起草工作组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23年4月2日,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
本规则在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TSG T7006)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内容和我国典型电梯事故及故障案例分析,整合、调整、优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为进一步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目录
1 总则 ……………………………………………………………………………………………(1)
2 通用要求 ……………………………………………………………………………………(1)
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3)
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4)
5 附则 ………………………………………………………………………………………(6)
附件A 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7)
附件B 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69)
附件C 电梯监督检验报告………………………………………………………………(71)
附件 D 电梯定期检验报告………………………………………………………………(7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8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促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经核准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以及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1.3 特殊情况
对于采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电梯,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 通用要求
2.1 基本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本规则附件A)及以下要求,对电梯进行检验:
(1)安装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6、表A2-3或者表A3-1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适用项目按照监督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对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项目以外的适用项目按照定期检验要求进行检验;
(3)定期检验时,对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或者表A3-2所列的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2.2 检验作业指导书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含音像记录
(见本规则3.3条和4.4条)的操作规程]以及检验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2.3 检验仪器设备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本规则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进行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确认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2.4检验条件
检验人员应当确认检验现场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进行整机检验时,供电电压及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2)相关区域没有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进行了必要的封闭和防护,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志;
(3)实施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排了专业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2.5 检验安全
进行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遵守检验现场明示的、检验机构制定的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
2.6 检验中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且向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本规则附件B),书面说明原因:
(1)现场检验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本规则2.4条的要求;
(2)实施检验可能造成危险;
(3)进行整机检验时,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2.7 检验信息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检验信息。
2.8 检验档案
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见本规则3.3、4.4条)、《通知书》
(见本规则2.6、3.4、4.5条)、《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3.7条)、《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4.9条)等存入检验档案。
监督检验档案[含相关音像记录(见本规则3.3条)]应当长期保存;定期检验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其中定期检验的音像记录(见本规则4.4条)至少保存1年。
3 监督检验程序和要求
3.1 监督检验程序
监督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3.2 受理检验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同时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监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
3.3 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含宏观检查、测量、功能验证等,下同)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对于本规则3.2条所述的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检验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检验。技术资料缺少、内容缺失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3.4 提出检验意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
3.5 确认整改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向监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发现仍然存在不符合的,按照本规则3.4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3.6 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
3.7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监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C)。对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电梯,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注1)。
注1:《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监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日期。
4 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
4.1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按照以下周期和要求实施:
(1)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4)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仍然按照本款第(1)和第(2)项确定的年份进行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对于前
款第(4)项所述情形,以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4.2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程序,包括受理检验申请、实施检验、提出检验意见、确认整改情况、判定检验结论、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4.3 受理检验申请
使用单位应当向承担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定检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定检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4.4实施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与使用单位的约定,及时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人员应当对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实物检查和试验,判定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如实、规范地记录检验情况;此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规定,对相关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
4.5 提出检验意见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通知书》,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检验意见。
对于存在不符合项目的电梯,使用单位拟采用改造、重大修理的方式进行整改,或者停用、报废的,应当在《通知书》上予以说明并且及时提交定检机构,同时办理相应手续。
4.6 确认整改情况
关键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A2-4、表A3-2中标有“*”的项目,下同)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指本规则附件A表A1-7、表
A2-4、表A3-2中未标有“*”的项目,下同)不超过3项的,使用单位应当对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定检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
4.7 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关键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般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按照本规则4.6条的规定完成整改并且符合要求的,或者经检验人员确认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不直接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判定为“整改后合格”;
(3)本条第(1)和第(2)项所述情形之外的,判定为“不合格”。
4.8 复检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定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定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前次检验和整改等情况,开展复检工作,并按照本规则4.7条判定检验结论。
4.9 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
定检机构应当在形成检验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定期检验报告》(见本规则附件D)。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整改后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2)。
注2:《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中应当标明定检机构名称以及按照本规则或者《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确定的下一年度检验(检测)日期。
4.10 报告有关情况
对于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定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 附 则
5.1 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2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渡期为1年。
5.3文件废止
本规则实施过渡期满后,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废止:
(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含第1、第2、第3号修改单)。
本规则施行前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布的与电梯检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要求,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