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670X/202406-00010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徽财行〔2024〕42 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30 10:18 信息来源: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徽州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徽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区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区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巡察)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各单位不得超预算开支,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调剂。区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机关领导审批,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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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
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和等级
级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含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以下职
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4-
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
买。
第十条公务出差确需租赁车辆的,按照《徽州区区直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二条 县处级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费用自理。具体标准见附表。
县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每人出差住宿费限额按照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的60%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个人员要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县处级出差人员住宿限额标准,超过部分自理。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在黄山市内出差应当在当天往返,不得报销住宿费,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返回常驻地确需在出差地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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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伙食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市内其他区县出差,按每人每餐(不含早餐)50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区内出差,除岩寺中心城区(包括上街、下街、永兴、龙井、广惠、丰乐、中山、文峰、徽州人家等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经济开发园区外,按每人每餐(不含早餐)25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交纳伙食费的,不应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 80元标准。-6-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市内其他区县出差(包括从本区到出差目的地间的交通费),黄山区、黟县、祁门县按每人每天 80元标准,屯溪区、歙县、休宁县按每人每天 50元标准。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区内出差,岩寺镇(城市公交通达区除外)、西溪南镇、潜口镇域内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呈坎镇域内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洽舍乡域内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杨村乡、富溪乡域内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城市公交通达区四至范围:东至岩寺镇瑶村〈含皖赣铁路及徽州化工园区〉),南至岩寺镇翰山村(丰乐大道)、新华联丽景大酒店,西至岩寺镇富山村,北至岩寺镇祊塘村(安达国际大酒店);前述“城市公交通达区”四至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含自然村〈组〉)、社区居民委员会均为“城市公交通达区”。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人员到城市公交通达区范围内出差,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人员到城市公交通达区范围内(不含上街、下街、永兴、龙井、广惠、丰乐、中山、文峰、徽州人家等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差,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补助。
第二十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使用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不得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因公务出差租赁车辆的,按照《徽州区区直机关公务活动车辆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凭据报销,单位不得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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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要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30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赴省外长期挂职、工作和学习的人员除外)。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提供相关工作、会议、培训通知等作为报销原始凭证附件。
对差旅活动中凭票据实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严格落实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区直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赴市外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8-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区直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不定期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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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期间境外的住宿费、伙食费等差旅费用,按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区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巡察)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区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驻徽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直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差旅费管理细则,加强出差审批、费用控制、报销管理、公开公示等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乡镇机关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但差旅费有关开支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 1日起施行。 《乡镇差旅费
管理办法审核意见》(徽财行〔2015〕10号)、 《徽州区区直机-10-
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徽财行〔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