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2025年度学科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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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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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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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科技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
区级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科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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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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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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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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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体育类校外培训部门联合抽查 |
体育部门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
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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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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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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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管理情况的检查 |
全区宾馆、旅店、民宿等住宿经营单位 |
区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疾病预防控制、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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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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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播电视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电视信号传播秩序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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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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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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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度全区外商投资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全区外商投资企业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局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 |
2025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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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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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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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徽州区、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1-2户企业 |
2025年4月至11月 |
我区无此类企业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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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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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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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在我区注册许可的客运站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四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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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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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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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班车客运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
在我区取得许可的班车客运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全区抽查基数20家,抽查比例5%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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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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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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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5年度港口(码头)生产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
在我区注册许可的港口企业以及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企业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3家,按照5%的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我区无港口 |
生态环境部门 |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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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
项目许可检查;建设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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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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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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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针对消防安全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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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5年度非煤矿山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1家(市级重点检查的12家非煤矿山企业,按8%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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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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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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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全区工贸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2家(基数35家,按5%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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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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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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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5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1家(基数50家,按2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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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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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2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3家,按8%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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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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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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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3家(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29家,按2%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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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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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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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5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取1家(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7家,按10%比例抽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根据抽取的企业实际合理确定联合抽查的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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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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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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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5年度全区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区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住建按职责分工配合。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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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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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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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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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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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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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全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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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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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5年度全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
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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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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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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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
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检查主体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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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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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5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含二手车经销、经纪、评估等)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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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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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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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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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5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牵头发起,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我区无检查主体 |
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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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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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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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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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5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一般发卡企业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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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5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工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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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科技工信部门牵头发起,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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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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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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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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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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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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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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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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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5年度全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外开展生产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为1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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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5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1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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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5年度全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同级消防部门 |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616家;抽查比例5%。 |
2025年4月至10月 |
|
消防部门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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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5年度全区城镇燃气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 |
全区城市燃气经营企业 |
区级燃气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7月至9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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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年度全区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区存续企业 |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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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5年度流通使用环节疫苗质量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管 |
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6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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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
免疫规划制度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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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5年度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医疗保障部门 |
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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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5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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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5年度全区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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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5年度全区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全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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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5年度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全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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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5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动部门、气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国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超过2%。 |
2025年9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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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销售领域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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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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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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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5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区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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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5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ODS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企业的监管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区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结合“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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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5年度养老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约10%。 |
2025年6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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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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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虚假宣传行为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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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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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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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25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区级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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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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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5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市公章刻制企业 |
区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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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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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25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区级发改委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发改委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比例30%,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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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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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5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区级发改委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发改委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不超过10%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5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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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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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5年度外卖送餐员权益维护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压实企业合理管控外卖骑手在线工作时长落实情况;压实企业对外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配送食品环节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
外卖餐饮平台及第三方配送合作单位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发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查 |
2025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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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压实企业对外卖送餐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引导督促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配送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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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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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优化公共服务;推动外卖送餐服务标准化建设;压实企业在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等方面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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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25年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联合抽查 |
体育行政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
区级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体育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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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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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25年度民爆销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爆销售企业 |
区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区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气象、消防救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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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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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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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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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25年度建筑业资质企业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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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4、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7、工程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理责任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在建工程项目;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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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管理部门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资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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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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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5年度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联合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
按20%的比例抽查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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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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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25年度全区集中式供水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区住建部门、水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水利管理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城市、县城供水企业数实时情况为基数,按照3%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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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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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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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25年度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新型墙体材料检查。 |
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企业3%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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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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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25年度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联合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2、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 |
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3%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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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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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25年度保安公司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检查。 |
全区保安服务企业 |
区级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区级公安局牵头发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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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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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25年度全区水效标识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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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 |
消防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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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25年度全区知识产权使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申请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全区知识产权使用企业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 |
区级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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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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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025年度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参与 |
市级抽查比例10%,各地抽查基数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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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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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025年度餐饮具集中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卫生健康部门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共2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抽查比例100%。市、县共同参与检查 |
2025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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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态环境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