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黄山地理标志茶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的通知
黄山市、池州市、安庆市、宣城市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化大黄山地区地理标志茶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指导,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大黄山地理标志茶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全流程合规管理,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茶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抄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黄山地理标志茶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黄山地理标志茶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建设,提高地理标志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质效,提升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引导相关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 354 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时应进行信息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商户身份证明、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见附录1)等。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秉承诚信经营原则,做到合法经营,兑现信用承诺。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对其提供的产品应在平台主页或商品介绍页展示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相关标识信息,例如专利号;知识产权相关展示信息,例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合规承诺。确保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同时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 专利权相关标识信息应如下: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被授予前,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第七条 商标权相关标识信息应如下:
--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注册时间、许可使用期限等。
第八条 著作权相关标识信息应如下:
涉及著作权的地理标志产品包装、店铺装潢等,应对著作权登记号进行标注。
第九条 地理标志相关标识使用要求如下: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熟悉法律法规,了解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重点关注经营所在电商平台管理规则,熟悉交易、市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理等各方面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合规开展电商平台经营。
第十二条 在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企业,要针对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地区),进一步了解该国家(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自主设计、研发的茶叶产品包装及工艺设备等,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结合实际情况,就核心产品、品牌形象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实现立体化保护。
第十四条 收到侵权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首先应进行自查。如果自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可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一般应包括:
--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能够实现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涉嫌侵权商品、服务或内容的信息或网址;
--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应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
第十六条 该指引不具强制性,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自愿遵循。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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