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670X/201911-00083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11-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15:26 信息来源:徽州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透明度,根据《预算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专款、各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资金。

二、财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凡向区财政申请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款单位须于上月20日前填报用款计划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区财政局业务科(局)审核,区财政局予以安排拨付。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项目专款,属部门使用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用款单位须于上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10万元以内由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先由财政局提出意见,分管财政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如需要进行再分配的,由部门和财政局商议后提出分配意见,报分管财政区长和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意见安排拨付。

(三)凡年度执行当中遇不可预见事项,部门申请需追加单位指标或专项活动所需经费的,2万元以内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区长审批;210万元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其中50万元以上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或研究后的意见办理追加指标。

(四)凡向区财政专户申请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单位须于上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本月用款计划,正常经费由区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办理。专项资金5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局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分管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用款计划安排拨付。

(五)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通过区长办公会明确资金来源后,再按程序拨付。

三、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会计核算要将专款单独立项核算,用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对虚假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暂停审批和拨付专项资金,同时根据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四、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 11 2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