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670X/201803-00082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补助资金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3 09:01 信息来源:徽州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一、补资金使用原则

1.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示范店建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补助资金的使用,各县(市、区,下同)局要指派专人进行审批,建立专帐备查。

3.补助资金以县局为单位,统筹分配使用。

二、补资金的下达方式和用途

1.补助资金由省局按照各县农村示范店具体数量和补助标准,通过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分配详见:食药监财便函〔2017〕13号)。

2.补助资金应用于示范店宣传标语、宣传资料印制、示范店牌匾、证照公示栏、制作等宣传制作费用以及购买订制索票索证档案盒(夹)、台账、分区销售标牌、防潮地垫、货架(临期食品专柜)等设备设施。

三、补助标准

每个示范店补助标准为2000元,县局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使用。

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各县局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逐所进行绩效评价,评选出资金使用绩效好的乡镇所进行表彰,各参与农村示范店创建试点工作的市局,要对所辖县区局进行随机抽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充分发挥效能。

五、工作要求

各县局应制作统一的牌匾、公示栏、分区销售标牌、索票索证档案盒(夹)、台账、防潮地垫等,由乡镇管所监督示范店规范悬挂和使用,并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持续保持示范店的“五好”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