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K16549765/202401-00017 信息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 2024-01-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作者:徽州区供销社 发布时间:2024-01-31 15:07 信息来源: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阅读次数:


发布主题:解读《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发布地点: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徽州区供销联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杜正成

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等,结合区社实际,发布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徽州区供销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  区社成立由理事会主任担任组长,监事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区社综合股成员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区社综合股负责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组织项目审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净值提取的部分;

)财政支持;

    )社会捐赠;

    )其他。

第六条  区社社有资产中心会计账目中设置合作发展基金科目,专项核算合作发展基金收支,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系统各类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等。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以奖代补、补助等。

第九条  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当年合作发展基金收益的30%。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  区社综合股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上报区社综合股

第十  区社综合股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区社党组会议审定。

 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项目申报单位区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  区社综合股根据区社党组会议审定的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区社综合股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  区社综合股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区社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  区社综合股根据各自职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社监事会加强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运营等方面监督

第十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在整改完成之前,取消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资格。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合作发展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  办法区社综合股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