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主题:解读《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
发布地点:徽州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新闻发布人:徽州区供销联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杜正成
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的运行和管理,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推动形成联合社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实施方案》等,结合区社实际,发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徽州区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是指由徽州区供销社设立,以提取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为基础,统筹用于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为农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联合合作,上下联动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种方式规范使用。
第四条 区社成立由理事会主任担任组长,监事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区社综合股成员为成员的合作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发展基金的筹集,研究确定合作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使用形式,协调推进、指导督促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工作。
区社综合股负责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筛选评审、组织项目审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净值提取的部分;
(二)财政支持;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
第六条 在区社社有资产中心会计账目中设置合作发展基金科目,专项核算合作发展基金收支,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系统各类基层组织建设、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和教育培训、品牌宣传等。
第八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以奖代补、补助等。
第九条 已建成且发挥较好作用的为农服务项目,可以采取补助、以奖代补方式直接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当年合作发展基金收益的30%。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区社综合股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上报区社综合股。
第十三条 区社综合股负责项目初步筛选,并进行评审,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当年项目名单,报区社党组会议审定。
对于项目运行过程规范、预期目标完成较好的项目申报单位,区社合作发展基金可以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区社综合股根据区社党组会议审定的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社综合股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采取实地调研、抽查等方式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区社综合股对合作发展基金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区社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区社综合股根据各自职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社监事会加强做好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运营等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资金使用方向、未达到预期目标,在整改完成之前,取消合作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资格。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合作发展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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