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供销合作社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徽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供销社)是中共徽州区委、徽州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五条 区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守初心使命,为建设创新集聚、产业多元的高能级新城区,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样板,奋力开创绿富美强现代化新徽州建设而奋斗。
第六条 区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切实在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 区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八条 区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区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区供销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区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供销社资产。
第十条 区供销社加入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条 区供销社社址设在徽州区岩寺镇。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区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和黄山市供销社关于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区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向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社反映成员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联合会、学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积极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切实开展耕种管收等环节服务,有效保证全区粮食安全。
(七)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社有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推进全区供销社综合改革和发展,实行开放办社,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和服务机制。
(八)做好全区供销合作教育培训,为下级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供销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区辖基层社、村级供销社是区供销社的成员社。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供销社及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区供销社投资企业、为农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经申请并报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区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区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请求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以区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成员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征求区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
(二)执行区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区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定期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向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区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区代表大会)是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区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区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区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主任;
(七)选举区供销社监事会监事、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区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区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区代表大会举行十天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成员社向全区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五天前提交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全区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区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区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兼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区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依法决定区供销社企事业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六)负责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单位(含参控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决定区供销社对投资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区供销社设监事会,为全区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区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区政府、市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单位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区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包括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外派的兼职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兼职的监事及外派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理事会理事、区供销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区供销社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区供销社理事会是区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区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区供销社定期举办教育培训,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区供销社投资企业、各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区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家拨入区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区供销社争取的国家、省、市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成员社。
第四十四条 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区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徽州区人民政府和黄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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