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4MB1902890E/202312-00023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3-12-1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2-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作者: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11:2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和缴费服务能力,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渠道和文书范围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办理方式

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明确了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的送达时间和法律效力

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四)明确文书电子送达不适用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公告。

政策原文链接: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11/28/art_13773_63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