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4MB1902890E/202406-00007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6-1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6-1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徽州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6-19 08:0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关于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出台后,安徽省根据税法授权,明确对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此前,纳税人在办理公共交通车辆交强险业务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并提供给保险机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实现了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之间车船税申报信息的实时共享。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交强险业务系统可自动接收到公共交通车辆的免税申报信息。在此情况下,查验公共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已无必要。经会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决定取消查验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对已在我省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免税申报的纳税人,省内各保险机构可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自动返回的免税信息,直接按规定为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不再查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三、《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原文: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4/6/17/art_13773_63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