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区残联宣传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区残联宣传信息的管理,规范对外发布信息撰写、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 积极展示和提升区残联公众形象,营造良好的助残扶残工作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区残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区残联名义对外发布的信息,含区党政信息、区政务网信息、民生工程及中央及省市残联网站信息等进行对外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对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宣传信息真实、及时、有效。
第四条 宣传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股室及所属单位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股室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等形式。
第五条 信息发布程序如下:
1.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最好是即时信息、即时发布。滞后的信息不超过10天,确保时效性、可读性。
2.信息审核与发布。对外发布信息,由各股室进行撰稿,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上报或对外发布。重要信息的发布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对外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工作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对外。
第八条 对重视单位信息工作、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撰写上报信息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参照《区残联新闻信息撰写、报送及奖励制度》执行。
第九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
2.违反区残联宣传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影响单位对外形象;
3.发布违法违纪的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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