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黄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推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双拥办”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军人在保卫祖国和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参与国家建设事业中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在军人子女教育方面应受到尊重和优待.
第二条对军人子女教育实行优待,有利于维护军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提升军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相关部门必领站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政治高度,以强烈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以实际行动解决军人后顾之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式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和驻军部队社招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四条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教育优待。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 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級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教育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技育在全市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优先安排入园入学。边海防官兵子女在入团入托。入学升学或异地转学方面给予倾斜照顺。户籍不在本地的边海防官兵子女,放寬户籍,学区等条件限制,就近就便安排入学。
第五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 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优待办法
第六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结合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到行政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在行政区内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第八条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原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及维和部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其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降分10%录取。(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按其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降分5%承取。其他军人子女参照执行。(三)若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多项优待条件,按其中最高一项优待。
第九条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高等教育阶段优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军人因工作调动。 生活基础变更等,其正在接受基础教育的子女需要转学的,各级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军人子女转学,根据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初中学段的享受转入学校省示范高中到校指标):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军人子女转学,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
第十二条各级学校应当为军人子女入学开设绿色通道。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军人所在单位。 受理本单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申请,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优待资格审核认定,通过军事人力资源信息累统向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人武部政治工作科)提报需求,转递数据信息,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军分区人武部。 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人武部政治工作科)牵头协调辖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负责需求汇总,集中向各级教育部门出具优待资格证明信,并会同各级教育部门制定教育优待落实计划。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 各级教育部门牵头成立由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人武部政治工作科)。双拥办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年度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落实计划,并督导纠治有关问题;区县教育.部门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和军队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政策规定,具体指导行政区内有关学校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十六条双拥部门。 各级双拥办会同军分区人武部,发挥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军地有关部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教育优待形势,研究解决矛盾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七条区县教育、 人武、双拥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并加强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参与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各级組织应 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实,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规获得优待的,子以取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军人子女教育 优待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每年4月30日前,军人向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优待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退出现役1年内军人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复核。
(二)审核公示。团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优待资格审核,重点审核军人与优待对象是否为合法父母子女关累,军人服役经历、特殊贡献等是否符合优待资格,所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系统向军分区人武部政治工作部门提报需求、转递数据信息。.
(三)汇总需求。军分区人武部通过信息系统汇总需求,根据需要組织相关材料复核,集中向当地教育部门出具优待资格证明信,并提供本单位公函。
(四)制定计划。每年6月30日前,军分区人武部会同各级教育,双拥部门制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落实计划。
(五)督导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具体指导相关学校抓好优待政策落实,招生公告体现军人优待,統筹安排入学入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黄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工作连续性, 对暂不具备使用优待资格证明信条件的,军地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在过渡期间可以按照原方式办理军人子女优待业务。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公办 幼儿园均参照本条例执行。部队金纓幼儿园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 黄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双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