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4MB16164488/202510-00011 信息分类: 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0-31
发布机构: 徽州区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5-10-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字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和监督信息渠道

作者:徽州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10-31 16:42 信息来源:徽州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溪区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渠道

监督电话:0559-3517822

地址: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23号(四楼医疗保障局法规和基金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