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4MB16164488/202408-00008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徽州区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8-14
生效日期: 2024-01-1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字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徽州区医保局公务接待制度

作者:徽州区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0:32 信息来源:徽州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徽州区关于加强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总要求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行“三定两禁一控制”(定点接待、定额审批、定期公开报告,严禁中餐饮酒、严禁同城吃请,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严格实行“四单合一”(接待函或电话通知记录单、呈批单、菜单、财务单据),实行接待函实名接待制度。

第二条  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单位公务接待用餐、住宿原则上限定在本单位所选定点之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可在年度公布的全区公务接待定点饭店范围内选择;因招商引资等情况,确需在区外安排公务接待的,须事前经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财政局备案,但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招待费总量的20%。

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到本单位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原则上在区政府食堂安排工作餐。

第三条  严格执行定额审批制度  上级单位调研、检查和指导工作,兄弟区县学习、交流和商洽工作,外来客商来徽考察以及单位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确需接待或就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就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90元(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不得高于80元/人(含酒水、饮料等)。乡镇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到本单位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简餐,每人每餐不得突破30元。

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原则,凭接待函(或有关文件通知、电话短信通知记录等),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执行陪餐人员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接待单位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公务接待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对于突破标准超出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对发现并查实的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定期公开报告制度

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每月10日前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开公务接待批次、人数及总额情况,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纪委、财政局汇总报告上季度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用。

第五条  禁止饮酒

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招商引资和外事接待除外),确需的接待酒水鼓励选用本省产品。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第六条  禁止同城吃请

区域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区直机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乡镇以加强联系、争取支持等名义用公款在城区安排的宴请。领导干部在学习、培训、开会期间不得相互用公款宴请。

第七条  实行年度招待费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继续保持零增长的规定,费用总量控制在区定范围内。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接待公函、呈批单、菜单和财务票据。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八条  严格预算控制

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公务

接待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度单位预算数和上年度实际发生数。

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全口径的公务接待费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所支出的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公务接待支出严禁超预算。

要切实加强公务接待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设置科目或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条  规范接待行为

严格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必须严格遵循厉行节约、对口接待原则,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审批单须注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无文件、通知或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严明接待纪律。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

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禁止饮酒、同城吃请等制度规定,不

得以招商引资、对上争取等名目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擅

自或变相提高接待规格和标准,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严格支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报销按照“四单合一”要求,公务接待支付执行公务卡结算接待费用制度,做到即时结算,从严控制在公务接待中现金支付和跨年度结算。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名义向中心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问责

各股室、中心要切实落实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责任,并不断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四单”不全、定点以外接待的,违规部分接待费由陪餐人员个人承担,并追究责任;对超年度预算指标、不执行公务卡结算等违规行为的,将责成股室、中心负责人向局党组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