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5]22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市财政局根据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运用一定的考评方法和统一的考评标准,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有关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考评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策文件;
2.国家和省印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文件及工作规范;
3.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4.通过财政一体化大平台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等资料数据;
5. 市和县出台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正式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领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措施等;
2.制度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实施与管护、监督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以及信息监管系统管理运用情况;
3.预算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资金监管等;
4.项目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群众民主议事、村民筹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考核验收、公开公示、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宣传;
5.工作成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农民满意度;
6.遵规守纪。严格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度及相关纪律要求,保障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
第七条 绩效考评以自然年度为周期,采取自我考评与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日常工作考评,市财政局主要考核各区县日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时效性,包括制定方案、批复项目、报表、材料、信息报送、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年终综合考评,市财政局在区县自评的基础上,深入项目点,开展实地考评,对照考评的量化指标,逐一进行考评,排出名次。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每年10月中旬开展本年度自我考评,年度汇报材料包含自评报告和量化评分表于11月10号前报市财政局。各区县对本地的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11月中旬,统一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各区县的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采用量化指标(见附件1)。结合日常考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适当加减、综合评定,确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结果。并开展满意度测评,问卷调查,调查村民不少于5人。
第十一条 根据得分情况,绩效考评结果分四个档次: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重农民负担;
2.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虚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
3.项目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的;
4.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引发群访事件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由市财政部门采取内部通报方式予以公开。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省、市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制订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黄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量化评分表
2、黄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满意度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