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868/202401-00021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洽舍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上级政策解读】徽州区财政局解读《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洽舍乡 发布时间:2024-01-31 09:11 信息来源:洽舍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市国企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适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规范融资、担保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不断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依法行权履职,全面实行清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参照《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秘〔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3.《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

三、修订过程

《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于2023年6月开始起草,区财政局(国资委)认真学习研究市、其他区县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于6月形成《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初稿。7月10日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意见,对收集的6条意见逐一进行分析,采纳吸收2条,其他4条由于条件不成熟或仅以企业自身情形考虑等原因,未予以采纳;8月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9月13日报经区委国资工委会议研究同意;9月17日至10月17日,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10月20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0月26日,经区政法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11月2日,经区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通过;11月27日,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完善后形成《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12月18日提请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12月20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徽州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共三十四条,从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多方面对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从扩大企业投资、自主融资、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一)适当提高投资事项额度,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同时,增加投资事项额度与资产总额占比的控制条款。

修订后: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核准、决定方式办理:

1、50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2、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核准;

3、1亿元及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二)结合授权放权清单,授权区属企业决定融资事项。

增加:第十四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区属企业决定公司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区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区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及担保事项,上述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担保程序

结合《安徽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担保对象、担保方式、审批流程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修订为: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区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区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区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区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区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增加:区属企业之间担保监管管理条款。区属企业之间签署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区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区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2亿元及以下的担保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的担保事项,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

明确担保保证类型。“区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四)增加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特殊规定条款

在第三十二条,增加特殊规定条款:“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如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主要名词解释

(一)区属企业: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重组: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三)企业改制: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做好《管理办法》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区属企业宣贯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国资管理部门职责,对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备案、核准、决定三种方式进行管理。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559-3583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