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徽州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修订)》(黄政秘〔201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林)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奖补形式包括贴息补助、品牌建设补助、主体培育补助、基地建设补助等。
第五条 对年加工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50个基点一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原则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由高到低,每年择优扶持2个项目。
第六条 对年加工产值500万元-2000万元(或市级龙头企业)成长性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给予当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150个基点一年期贴息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贷款由高到低,每年择优扶持3个项目。
第七条 对当年新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农产品,依次每个给予0.5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此项补助总额控制在8万元以内,每年择优评选。
第八条 对新获得市级(不含系统或行业内评定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第九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当年通过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经营主体在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耕地50亩或茶园30亩以上,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产业符合本区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给予每亩70元的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总额控制在5万元,且可以同时享受上级政府给予的奖补。
第十条 当年获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每家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总额控制在7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 新发展休闲农业,特色鲜明、经营规范、生态环保、成效明显,且集中连片规模在50亩以上的,按每亩200元标准对实施主体给予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择优扶持2个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对蜂业、油茶、菊花、香榧和菇类等特色农产品开展产学研合作、新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品牌宣传等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4个。
第十三条 对加工出口农(林)产品的企业给予质量检测费用30%以内的补助。
第十四条 对水稻种植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50元补助。每年择优扶持5个。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按照“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区资金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主体负责人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优先奖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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