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129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1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3〕3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核实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补贴对象原则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二)补贴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发放依据。对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按原有方式发放补贴资金。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同时,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下达我区的资金总量,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全区核实总补贴面积作为测算基数。
(四)补贴方式:采取货币化直接补贴的方式,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
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我区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播种面积确定全区亩均补贴标准。
(三)补贴依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豆类和薯类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参照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粮食作物范围)。
(四)补贴方式:采取货币化直接补贴的方式,对发放给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广泛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引导农户据实申报,提高农民群众对补贴政策的认知,为补贴发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如实核实面积。严格按照补贴依据要求,认真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的统计和核实,编制补贴面积清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分户登记表必须由农户签字确认,作为2023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测算和发放依据。确保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无误。若因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因素,影响全区补贴资金发放的,后果自负;违规发放的补贴,一经发现,予以退回。
(三)强化补贴公示。实行补贴公示制,利用村务公开栏、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涉农补贴专栏或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起止日期、乡镇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建立健全公示档案。在张榜公示期间,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力量对所有村的张榜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根据群众反映的实际情况修改后再予张榜公布。
(四)健全补贴档案。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确保补贴信息完整真实。乡镇汇总表与各行政村、组到户清册一致;妥善保管补贴面积、对象、公示资料等档案备查。
(五)按时上报面积。各乡镇务必于2023年5月19日前,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分户清册及公示证明材料(含电子版)函报区农业农村局,以便测算全区补贴标准及按时完成资金发放。
黄山市徽州区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徽州区财政局
2023年5月6日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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