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徽州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根据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我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四五”期间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2024年全区分散和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1300元/月和1966元/月,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2024年全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966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以最美儿童主任为核心和骨干,建立基层儿童福利政策宣讲队伍。明确每年6月为儿童福利保障政策宣传月,集中开展孤儿救助保障等各项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儿童福利政策知晓度。积极参加“最美儿童督导员”“最美儿童主任”评选等系列活动,不断提升活动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要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区级民政部门对管辖区内的区域和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并做好探访记录。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