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杨村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作者:杨村乡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25 15:54 信息来源:杨村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办理,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杨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将受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遵守《潜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登记,并对依申请公开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对于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反馈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超过反馈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长答复期限须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公开义务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数据电文发送至受理单位;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公开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具备以下内容:公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公开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公开权利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潜口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杨村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