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徽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徽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徽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徽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徽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相关组织。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徽州区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徽州区政府信息(http://www.ahhz.gov.cn/)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区直各单位均在区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各区直属单位及乡镇政府均在区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
2.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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