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1.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先审查、后公开”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2.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4.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1)标有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5)不宜公开的内部行政事项。
5.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对信息能否公开进行确定,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局保密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开。
6.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须报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认。
8.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9.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本制度由徽州公安分局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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