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分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时限。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上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2)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数和不予受理件数;
(3)已答复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数。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原因及整改措施;
(3)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04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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