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77X/202003-0001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公安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3-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志高:妥善善保管涉案财物以及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08 15:33 信息来源:徽州区公安分局 阅读次数: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志高

    本条是关于妥善保管涉案财物以及保管费用的承担的规定。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依法以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涉案财物既是案件的证据,又是当事人的财产,公安机关只有管理权,而没有使用的权力,因此,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涉案财物截留、坐支、私分部用、贪污、调换、损毁都可能会对案件的正常办理造成影响,也将影响到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对涉案财物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