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777X/201912-00057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徽州区公安分局 发布日期: 2019-12-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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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志高解读解读“移送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9-12-13 15:24 信息来源:徽州区公安分局 阅读次数:

“移送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规定执行”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应由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2)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将其中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案件线索的,根据有关规定,经沟通后协商确定管辖机关。